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萬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 債 權 人 王萬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世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梁世琮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支 票發票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不相符,梁世琮僅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㈡如台端欲對尚紘精密 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如欲對梁世琮請求支付命令,並請提出對梁世琮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該裁定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豐原派出所,債權人於同年12月13日領取,有送達證書、豐原派出所傳真之具領登記影本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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