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鼎順電器有限公司、李水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債 權 人 鼎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芷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二項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陳芷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請確認契約書立書人為陳芷儀?或為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芷儀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