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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債權人
鄭丁元即傑暉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湯志強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湯志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資料釋明GP健康廚房即為債務人傑特活力健康有限公司。

㈣提出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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