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2號
- 債權人
- 小林便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禎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承租學校餐廳之契約書影本。
㈢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元瓦斯費用之用戶名稱為長虹國際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之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