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7號
- 債權人
-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邱圓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邱圓珠」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正確名稱究為何?(因狀附服務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書人為「瑞聯F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印文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二者不相符。),並提出其他資料釋明提供保全服務之對象確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