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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債權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邱圓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邱圓珠」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正確名稱究為何?(因狀附服務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書人為「瑞聯F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印文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二者不相符。),並提出其他資料釋明提供保全服務之對象確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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