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阮文彥、翁健祐即弘承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阮文彥 債 務 人 翁健祐即弘承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⑵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