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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債權人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本件債務人楊士儀籍設於臺北○○○○○○○○○,按民事訴訟法509條後段、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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