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
- 債權人
-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本件債務人楊士儀籍設於臺北○○○○○○○○○,按民事訴訟法509條後段、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