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宏吉
- 原告鴻傑電器行、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錯誤)之商業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債 權 人 鴻傑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錯誤)之商業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 人(正確)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具有客戶簽收之面額33900元之銷貨憑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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