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 債權人
- 鴻傑電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錯誤)之商業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正確)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具有客戶簽收之面額33900元之銷貨憑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