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吳貞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宣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或 樂學舍〝数〞位教育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