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 債權人
-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貞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宣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或樂學舍〝数〞位教育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