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豐休閒有限公司、李乾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債 權 人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大果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