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傅道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 債 權 人 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道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澄寬輪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㈡提出「澄寬輪胎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