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豐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八豐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