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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債權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

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

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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