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陳昭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 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 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 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