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 債權人
-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
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
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