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陳昭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 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 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㈢陳報請求金額97 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