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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賴昌源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債權人為〝賴昌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與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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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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