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賴昌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 未約定清償期,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㈢確認 債權人為〝賴昌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 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 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 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 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㈤提出更 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