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 債 權 人
-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昌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308,40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承攬報酬金額、三張發票加總金額「310,053元」未合)。
㈢提出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