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鼎榮會計師事務所、李佳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鼎榮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