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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懷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林坤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查狀附民事委任狀為影印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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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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