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懷、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林坤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查狀附民事委任狀為影印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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