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 債權人
-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建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紹亭即立匠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立匠工程行為黃紹亭經營之獨資商號,營業登記址在彰化縣員林市,而其負責人黃紹亭亦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