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吳玉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債 權 人 吳玉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業於1 11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582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之完整地址。 ㈢陳報債務人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之地址為何?㈣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提出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2月23日」? ㈥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投資契約書 影本、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