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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債權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宜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約定支付期限為「112年8月17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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