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巨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巨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品立即林閔逸 債 務 人 黃春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①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②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③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