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李宗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債 權 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李宗益現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及760號31樓)。 2.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