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優美靜電科技有限公司、楊春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債 權 人 優美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鴻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㈢陳 報債務人未給付工程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2,00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8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