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 債權人
- 全興洪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狀附還款協議書影本所載債務人為力心物流社-吳佩峰不相符。)
㈡提出力心物流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