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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管

  • 原告
    全興洪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為力心物流社-吳佩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全興洪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之記載是否有誤?(查 與狀附還款協議書影本所載債務人為力心物流社-吳佩峰 不相符。) ㈡提出力心物流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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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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