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全興洪家股份有限公司、洪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全興洪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之記載是否有誤?(查 與狀附還款協議書影本所載債務人為力心物流社-吳佩峰 不相符。) ㈡提出力心物流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