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 Lamborghini精品智能科技旗艦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 Lamborghini精品智能科技旗艦館」抑或「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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