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宏字、酒筵人生有限公司、游念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 債 權 人 林宏字 債 務 人 酒筵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念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是否將游念潔列為債務人尚不明確,而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當事人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非游念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游 念潔為「債務人」或僅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雖有提出補正狀,惟債權人仍未提出釋明資料,是關於游念潔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