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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債權人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代理人
魏群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大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王大明原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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