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 債權人
-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玲
- 代理人
- 魏群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大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王大明原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