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紀國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900元」是否有誤?( 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321,990元」 不相符。) ㈣提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