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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 原告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900元」是否有誤?( 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321,990元」 不相符。) ㈣提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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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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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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