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紀國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 應受送達人。 二、本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原因事實,係債權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積欠服務費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所載債權人及債務人除互為錯置,且亦未列前開公司為債務人,則本件債務人及其代表人究為何人尚屬不明。則如何對代表人為送達等情亦不明。雖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通知其補正兩造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債務人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