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圖會建築文教資訊有限公司、陳運賢、宏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吳芬芬、符駿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 債 權 人 大圖會建築文教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運賢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債 務 人 宏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芬芬 債 務 人 符駿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