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優美靜電科技有限公司、楊春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優美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鴻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債務人未給付工程款之金額為何?。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