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 債權人
- 神田資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畯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品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請求聲明四、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