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益成 債 務 人 林孟慧 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中之一人異議是否及於全體債務人,應視法院審理結果而定,如審理結果認該債務人異議為無理由而判決其敗訴者,應認該債務人異議之效力不及於他債務人;如審理結果認該債務人異議為有理由而判決其勝訴者,應認其異議之效力及於他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5日送達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尚未逾20日之 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狀誤附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69號卷內,未附於本件支付命令卷內,致本院前誤認失效之支付命令為確定,而於113年4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三、次查,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尚欠明瞭,在確定其異議之效力不及於全體債務人前,尚不得謂未提出異議之債務人之支付命令已告確定。是自難認債務人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支付命令已經確定,自應予一併撤銷此部分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