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瀚騏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有偶室內裝修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4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