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杜盈慧、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梁世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杜盈慧 債 務 人 尚紘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世琮 人 債 務 人 張菀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