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明利工程行、洪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債 權 人 明利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明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房屋修繕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具有債務人簽章確認之報價單影本。 ㈡提出清晰房屋修繕報價單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童明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