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 原告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皓鈞、聲請對於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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