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 原告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皓鈞、聲請對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3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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