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 債權人
- 林憲聲
- 債務人
- 通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通「詮」企業有限公司或通「銓」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名稱是否為蕭文聰。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O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提示日即99年6月1日?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而非發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