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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債權人
林憲聲
債務人
通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通「詮」企業有限公司或通「銓」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名稱是否為蕭文聰。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O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提示日即99年6月1日?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而非發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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