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債 權 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張蓁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兆宸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陳報二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㈣確認張蓁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係依票據關係對債務 人兆宸有限公司請求,所持有之支票為公司票,非張蓁羽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