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 債權人
-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張蓁羽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兆宸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陳報二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㈣確認張蓁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係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請求,所持有之支票為公司票,非張蓁羽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