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
- 債權人
-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支票付款人為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查付款人應為銀行)並陳報支票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