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美工業有限公司、黃淑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債 權 人 元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鈁筑即張佑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鈁筑即張佑悅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為遷 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