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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 原告
    黃領佑聲請對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債 權 人 黃領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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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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