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林美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 債 權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原法定代理人林惟仁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並補正債務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