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紹鵬
- 被告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紹鵬 債 務 人 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志達 債 務 人 陳惠津 陳怡君 一、㈠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達、陳惠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達、陳惠津、陳怡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元⑵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⑴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⑵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⑴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⑵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達、陳惠津、陳怡君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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