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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債權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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