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明股份有限公司、侯明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債 權 人 中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0月間無故自 行申請註銷本案租賃標的建物建照執照之相關釋明資料。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9,343,684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