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楊俊傑
- 原告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購買新台幣157,080元 之借方、貸方傳票影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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